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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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24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第IV部

恐嚇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 人身、 名譽或 財產遭受損害 ;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 人身、 名譽或 財產遭受損害, 或 使任何死者的 名譽或 遺產遭受損害; 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 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 其他人受驚; 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 其他人作出他在 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 作為; 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 其他人不作出他在 法律上有權作出的 作為, 即屬犯罪。 (將 1920 年第 13 號第 2 條編入) 〔
               比照Indian Penal Code s.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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