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賣據條例 - SECT 4

本條例適用於營業機器

(1) 就本條例而言, 營業機器須當作非土地實產; 擁有人處置營業機器的 方式, 如對任何其他非土地實產來說,
作用如同賣據的 話, 則須當作為本條例 所指的 賣據。 (由191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2) 就本條例而言,

 “營業機器”(trade machinery) 指在 任何工廠或 工場中使用或 附連在 工廠或 工場的 機器, 但不包括─

   (a)  固定裝置的 動力機器, 例如水車、 蒸汽機、 蒸汽鍋爐、 輔助發動機及該等動力機器的 其他固定從屬物; 及

   (b)  固定裝置的 發動機器, 例如軸、 輪、 鼓輪及發動機器的 固定從屬物,
        而該等發動機器及其固定從屬物是可將動力機器的 動力傳送給其他固定或 非固 定裝置的 機器的 ; 及

   (c)  工廠或 工場內的 蒸汽管、 氣管及水管。

(3) 根據本條而不包括在 營業機器定義內的 機器或 財物, 不得當作為本條例所指的 非土地實產。

(4) 就本條例而言,

 “工廠”(factory) 或

 “工場”(workshop) 指有人在 內進行體力勞動為業或 圖利的 任何處所, 而體力勞動
是為了或 附帶有下列各項或 任何一項目的

 ─

   (a)  製造任何物品或 其部分; 或

   (b)  改製、 修理或 完成任何物品; 或

   (c)  改裝任何物品以供銷售。 (由1911年第51號修訂; 由1911年第62號附表修訂; 由1924年第5號附表修訂)
        (由1911年第19號修訂) [比照 1878 c. 31 s. 5 U.K.]

 “營業機器”(trade machinery)

 “工廠”(factory) 或

 “工場”(workshop)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