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附加費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就任何附加費而言, 財政司司長在 接獲其感滿意的 解釋後, 或 如其認為原來就不應徵收附加費, 可隨時撤銷徵收附加費, 而在 此情況下, 財政司司長須將撤銷徵收附加費一 事, 以書面通知被徵收附加費的 人、 該人所屬部門的 首長、 庫務署署長及審計署署長。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