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 任何團員如覺得有公正因由就關於服務團的 任何事宜提出投訴, 可透過其單位的 單位總監將投訴呈交保安局局長, 並有向行政長官上訴的 權利, 而行政長官的 決定即為最終 決定。 (由1951年第27號第5條增補。 由1977年第147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