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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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 SECT 28AA

贍養費欠款的利息

(1) 在 本條及第28AB條中—

*“生效日期”(commencement date) 指《 2003年贍養費欠款的 利息及附加費條例》 (2003年第18號)開始實施的 日期;


“判定債務人”(judgment debtor) 指根據贍養令須承擔法律責任的 人;

 “判定債權人”(judgment creditor)
指有權強制執行贍養令的 人。

(2) 凡已針對某判定債務人發出任何贍養令, 而該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 則判定債權人有權就在
生效日期或 該日期之後累算的 贍 養費欠款獲付利息。

(3)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 為施行第(2)款—

   (a)  就有關贍養令規定的 每次定期付款、 有保證定期付款或 繳付一筆款項(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欠下的 欠款, 須就《
        區域法院條例》 (第336章)第 50條而言視為判定債項;

   (b)  第(2)款所指的 利息須按照該第50條計算; 及

   (c)  就該第50條而言, 有關贍養令指明的 到期付款日期須視為判決日期。

(4) 判定債務人有法律責任繳付第(2)款所指的 利息。

(5) 如判定債權人根據第12條申請執行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 贍養費欠款的 許可, 而法院應該項申請批予許可,
則第(2)款所指的 利息, 須自 法院指明為判定債權人有權執行繳付該欠款的 日期的 日期起計算。

(6) 如某贍養令規定的 任何付款沒有繳付, 而利息根據第(2)款就該欠款而累算, 之後凡判定債務人作出付款,
該付款須當作是為按以下先後次序償 付下列款項而作出—

   (a)  根據第(2)款累算的 利息;

   (b)  須根據第28AB條繳付的 附加費;

   (c)  (如有任何法律程序為強制執行該贍養令而提起)法院命令須按該等法律程序繳付的 訟費;

   (d)  根據該贍養令不時到期須繳付的 款項, 但須按該等款項到期繳付日期的 先後次序的 逆序償付(即最近期的
        欠款將會最先獲償付);

   (e)  (如法院在 任何為強制執行該贍養令而提起的 法律程序中發出命令)判定債務人須根據該命令支付(不論整筆或
        分期支付)的 贍養費的 欠款款額。

(7) 判定債務人如認為他有合理理由不支付第(2)款所指的 利息, 可於知悉他被規定支付利息後的 合理時間內,
藉傳票向法院提出不支付該利息的 申 請, 並須在 該申請中列出該等理由。

(8) 如有申請根據第(7)款提出, 則法院在 決定是否規定判定債務人繳付利息及(如決定須繳付利息)利息的 款額時,
須考慮有關個案的 所有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該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贍養令, 是否有合理辯解;

   (b)  該判定債務人曾否逃避法院文件的 送達;

   (c)  該判定債務人以往與依據該贍養令或 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作的 承諾而向判定債權人支付贍養費相關的
        紀錄及行為;

   (d)  該判定債務人曾否向該判定債權人作出因何沒有遵從該贍養令的 合理解釋; 及

   (e)  該判定債務人的 付款能力。

(9) 判定債務人如因第(8)款所指繳付利息的 規定感到受屈, 可根據《 區域法院條例》
(第336章)第63條針對有關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由2003年第18號第11條增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生效日期: 2005年5月1日。

 “生效日期”(commencement date)

 “判定債務人”(judgment debtor)

 “判定債權人”(judgment cr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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