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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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 第192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2A.     法律程序的開始及移交
   3.      在審訊離婚等訟案期間提供的贍養費
   4.      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婚姻一方的經濟給養
   5.      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
   6.      在離婚等案件中有關財產轉讓、授產安排和更改授產安排的命令
   6A.     關於出售財產的命令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8.      婚姻一方忽略供養另一方或家庭子女
   9.      為婚姻一方而作出的若干命令的有效期及再婚的影響
   10.     關於法庭為子女作出命令的權力和此等命令的有效期的規定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2.     未得法庭許可不得就若干欠款執行付款的規定
   13.     法庭在某些案件中命令退還根據某些命令已繳付的款額的權力
   14.     贍養協議的有效性
   15.     法庭於雙方在生時修改協議
   16.     法庭於一方去世後對協議的修改
   17.     廢止意圖令某些申索失敗的交易
   18.     對於影響子女的解除婚姻、廢止婚姻或分居判令的限制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20.     在忽略供養的案件中作出管養子女的命令
   21.     廢除要求恢復夫妻同居權的權利
   22.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給予婚姻一方贍養的命令在該方再婚時即停止有效
   23.     在某些案件中就退還因再婚而致命令停止有效後所付款項而作出的命令
   24.     為遵從根據第6條所作命令而作出的授產安排等在財產授予人破產時可予廢止
   25.     要求經濟給養命令等的法律程序的開始
   26.     有關由司法常務官擬備文件的指示
   27.     根據命令對精神紊亂的人作出的付款等
   28.     扣押入息以滿足命令的規定
   28A.    更改地址的通知
   28AA.   贍養費欠款的利息
   28AB.   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
   29.     使某些無效或可予無效的判令成為有效
   29A.    聆訊呈請的法庭有權終止由另一法庭所作的存續贍養令
   30.     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和不服區域法院就事實問題所作判決而提出上訴
   31.     未立遺囑而死亡的分居配偶的財產轉予
   32.     法院規則
   33.     過渡性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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