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第191章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事宜訂定條文。 [1940年3月15日] (本為1940年第7號)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PREAMBLE 弁言 (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廢除)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PREAMBLE 弁言 VerDate:30/06/1997 茲因使本條例附表所述某些通商航海條約的條文在香港生效,乃屬合宜之事: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SECT 2 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 VerDate:30/06/1997 凡附表第1欄所述任何國家的任何子民或公民─ (a) 在香港境內去世,或 (b) 在香港境外去世,遺下財產在香港境內, 而在其去世時,並無依法有權管理該死者遺產的人在香港,則該國家在香港的領事、副領事或領事代理人可管有及保管該死者的財產,並可運用該等財產以支付該死者的債 項及殯殮費,以及將盈餘部分為有權享有其利益的人而保留;但該領事、副領事及領事代理人須就該死者的財產立即申請並有權從法院獲得遺產管理書,而遺產管理書受限 制的方式及時間則視乎法院覺得適當者而定。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SECT 3 附表的更改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布由政務司司長簽署的命令,更改附表,更改的方式是─ (由1994年第24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 1999年第81號第3條修訂) (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任何國家訂立某項適用於香港的協議或安排而該項協議或安排或該項協議或安排的任何條文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一事作 出規定時,在附表內加入該國家; (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代替) (b) 當與附表內任何國家訂立的協議或安排內附表所述的條文失效時,從附表刪除該國家。 (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代替)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SECT 3 附表的更改 VerDate:30/06/1997 總督可藉憲報公布由布政司簽署的命令,更改附表,更改的方式是─ (由1976年第266號法律公告修訂) (a) 當與附表內任何國家訂立的條約內附表所述的條文失效時,從附表刪除該國家; (b) 在女皇陛下與任何國家訂立通商航海條約而其內載有與附表所述任何條文相若的條文時,在附表內加入該國家。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11/07/2005 [第3條] 國家名稱 協議或安排名稱 協議或安排日期 條文 1. 加拿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領事協定》 1997年11月28日 第十(三)條 (由2003年第167號法律公告增補) 2. 澳大利亞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領事協定》 1999年9月8日 第十三(六)條 (由2005年第53號法律公告增補) 3.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領事條約》 1998年10月19日 第四十一(三)條 (由2005年第56號法律公告增補) (附表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代替)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14/11/2003 [第3條] 國家名稱 協議或安排名稱 協議或安排日期 條文 1. 加拿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領事協定》 1997年11月28日 第十(三)條 由2003年第167號法律公告增補) (附表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代替)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第3條] 國家名稱 協議或安排名稱 協議或安排日期 條文 (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代替)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國家名稱 條約名稱 條約日期 條文 土耳其 聯合王國和土耳其通商航海條約* 1.3.30 第28條 日本 聯合王國和日本通商航海條約@ 3.4.11 第5條 匈牙利 聯合王國和匈牙利通商航海條約# 23.7.26 第14條 芬蘭 聯合王國和芬蘭通商航海條約+ 14.12.23 第19條 (第3段) 南斯拉夫 聯合王國和塞爾維亞、克羅地亞及斯洛文尼亞王國通商航海條約** 12.5.27 第24條 泰國 聯合王國和暹羅(泰國)通商航海條約## 23.11.37 第19條 愛沙尼亞 聯合王國和愛沙尼亞通商航海條約++ 18.1.26 第22條 --------------------------------------------------------------------------- ------------------------- * “聯合王國和土耳其通商航海條約”乃“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urkey”之譯名。 @ “聯合王國和日本通商航海條約”乃“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Japan”之譯名。 # “聯合王國和匈牙利通商航海條約”乃“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Hungary”之譯名。 + “聯合王國和芬蘭通商航海條約”乃“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Finland”之譯名。 ** “聯合王國和塞爾維亞、克羅地亞及斯洛文尼亞王國通商航海條約”乃“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Kingdom of Serbs, Croats and Slovenes”之譯 名。 ## “聯合王國和暹羅(泰國)通商航海條約”乃“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Siam(Thailand)”之譯名。 ++ “聯合王國和愛沙尼亞通商航海條約”乃“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Estonia”之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