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承兌人的法律責任
任何匯票的 承兌人一旦承兌該匯票, 即─
(a) 允諾按照承兌時所定的 條款支付該匯票;
(b) 不得向當期持有人否定─
(i) 出票人的 存在 、 出票人的 簽名的 真實性以及出票人在 出票方面的 行為能力和權能;
(ii) (如屬可付款予出票人所指定的 人的 匯票)出票人當時作出背書的 行為能力, 但出票人背書的
真實性及有效性則不在 不得否定之列;
(iii) (如屬可付款予第三者指定的 人的 匯票)受款人的 存在 及受款人當時作出背書的 行為能力, 但受款人背書的
真實性及有效性則不在 不得否定之 列。 [比照 1882 c.61 s.54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