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承兌而不兌現以及其後果 (1) 凡有以下情況, 匯票即因不承兌而不兌現─ (a) 匯票經妥為出示以求承兌, 但被拒絕按本條例所訂明者予以承兌, 或 不能獲得本條例所訂明的 承兌; 或 (b) 已獲免將匯票出示以求承兌, 但該匯票仍不獲承兌。 (2) 除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 當匯票因不承兌而不兌現時, 持有人即有向出票人及背書人追索的 權利, 而無須出示匯票以求付款。 〔 比照 1882 c.61 s.43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