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票後付款匯票的出示時間 (1) 除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 持有人如將見票後付款的 匯票轉讓, 他必須在 合理時間內, 出示該匯票以求承兌或 將該匯票轉讓。 (2) 上述持有人如沒有照辦, 則出票人及在 該持有人之前的 所有背書人對該匯票承擔的 法律責任, 即獲解除。 (3) 在 決定何謂本條所指的 合理時間時, 須考慮有關匯票的 性質、 有關行業就同類匯票的 慣常做法及有關個案的 事實。 [比照 1882 c.61 s.40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