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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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條例 - SECT 35
限制性背書
(1) 任何背書如禁止將有關匯票再度轉讓, 或 明示只授權按背書的 指示處理該匯票而非將該匯票的 擁有權移轉,
則該項背書即為限制性背書, 例如, 匯 票上有以下的 背書︰
“Pay D only”, 或
“Pay D for the account of X”, 或
“Pay D or
order for collection”。
(2) 限制性背書賦予承背書人權利, 使其能收取匯票上所示的 付款, 並使其能起訴其背書人本可起訴的 該匯票的
任何一方, 但該項背書並不賦予其權力 將其作為承背書人的 權利移轉,
但如該背書明示授權該承背書人可如此移轉其權利, 則屬例外。
(3) 限制性背書如授權將有關匯票再度移轉, 則所有其後的 承背書人取得該匯票時, 均享有首名承背書人根
據該限制性背書而享有的 同樣權利, 並承 擔該首名承背書人根據該背書而承擔的 同樣的 法律責任。 [比照 1882 c.61 s.3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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