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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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條例 - SECT 30

對於價值及真誠方面的推定

(1) 如任何一方的 簽名在 匯票上出現, 該一方即表面當作已成為該匯票的 已付價值的 一方。

(2) 匯票的 每名持有人, 均表面當作是當期持有人; 但在 就該匯票而進行的 法律行動中, 如有人承認或
經證明該匯票的 承兌、 發給或 其後的 轉讓, 是受 到欺詐、 威脅、 武力及引起的 恐懼或 違法行為所影響,
則舉證責任即轉移至該持有人身上, 除非及直至該持有人證明, 在 所指稱的 欺詐或 違法行為發生後, 他已真誠地就該
匯票付出價值。 [比照 1882 c.61 s.30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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