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價值及已付價值的持有人
匯票的 代價
(1) 匯票的 有值代價可由以下組成─
(a) 足以支持簡單合約的 代價;
(b) 先前的 債項或 法律責任。 不論該匯票是憑票要求付款的 匯票或 是在 未來時間付款的 匯票, 該債項或
法律責任均當作是有值代價。
(2) 凡持有人在 任何時間為任何匯票付出價值, 則對承兌人以及所有在 該時間之前已成為該匯票一方的 人來說,
該持有人須當作是已付價值的 持有人。
(3) 凡任何匯票的 持有人由於合約規定或 法律上的 含意而對該匯票享有留置權, 則在 該人享有留置權的 款額的
範圍內, 該人須被當作是已付價值的 持有 人。 〔 比照 1882 c.61 s.27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