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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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條例 - SECT 19
一般承兌及有規限承兌
(1) 承兌分為(a)一般承兌; 及(b)有規限承兌。
(2) 一般承兌是在 無規限的 情況下同意按出票人的 命令付款。 有規限承兌則是以明示的 條款將該匯票出票時的
效用更改。
(3) 以下的 承兌, 尤其屬有規限承兌─
(a) 附有條件的 承兌, 即是承兌人的 付款視乎匯票上所述的 條件是否已獲履行而定;
(b) 部分承兌, 即是只支付匯票款額的 一部分的 承兌;
(c) 當地承兌, 即是只在 某指明地方付款的 承兌; 在 某地方付款的 承兌屬一般承兌, 但如有明文述明該匯票只在
該地方付款而不在 其他地方付款, 則屬 例外;
(d) 有時間規限的 承兌;
(e) 由一名或 超過一名受票人作出而非由全部受票人作出的 承兌。 〔 比照 1882 c.61 s.19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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