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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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條例 - SECT 15
票據的預備支付人
匯票的 出票人或 任何背書人, 可在 匯票上填上某人的 姓名或 名稱, 以便持有人在 需要時, 即是在 匯票因不承兌或
不付款而不兌現時, 可向該人追究。 該人稱為票據的 預備支 付人。 持有人可選擇是否向票據的 預備支付人追究,
按其認為適宜者而定。 〔 比照 1882 c.61 s.1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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