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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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條例

- 第19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匯票的定義
   4.      本地及外地匯票
   5.      匯票各方是同一人時所產生的影響
   6.      匯票出具予受票人
   7.      受款人須予以確定
   8.      何類匯票可予轉讓
   9.      應付的款項
   10.     憑票要求付款的匯票
   11.     在未來時間付款的匯票
   12.     在註明日期後付款的匯票漏註日期
   13.     註明過去日期或未來日期
   14.     付款時間的計算
   15.     票據的預備支付人
   16.     由出票人或背書人加入的選擇性規定
   17.     承兌的定義及必要條件
   18.     承兌的時間
   19.     一般承兌及有規限承兌
   20.     不完整的票據
   21.     交付
   22.     匯票各方的行為能力
   23.     對承擔法律責任而言簽名乃屬必需
   24.     假冒或未經授權的簽名
   25.     代理簽名
   26.     以代理人或代表身分簽名的人
   26A.    法團的簽名
   27.     價值及已付價值的持有人
   28.     匯票代發人
   29.     當期持有人
   30.     對於價值及真誠方面的推定
   31.     匯票的轉讓
   32.     有效背書的要素
   33.     附有條件的背書
   34.     空白背書及記名背書
   35.     限制性背書
   36.     逾期匯票或不兌現匯票的轉讓
   37.     將匯票轉讓予原已須對該匯票承擔法律責任的一方
   38.     持有人的權利及權力
   39.     需要出示匯票以求承兌的情況
   40.     見票後付款匯票的出示時間
   41.     出示匯票以求承兌的規則及可免出示匯票的情況
   42.     不承兌
   43.     因不承兌而不兌現以及其後果
   44.     關於有規限承兌的責任
   45.     出示匯票以求付款的規則
   46.     延遲出示或不出示匯票以求付款獲予寬宥的情況
   47.     因不付款而不兌現
   48.     關於不兌現的通知及不給予通知的影響
   49.     關於不兌現通知的規則
   50.     不通知與延遲通知獲予寬宥的情況
   51.     匯票的拒付紀錄或拒付證明
   52.     持有人對受票人或承兌人的責任
   53.     受票人手上的款項
   54.     承兌人的法律責任
   55.     出票人或背書人的法律責任
   56.     非匯票一方的人在匯票上簽名須承擔背書人的法律責任
   57.     不兌現匯票的各方須付的損害賠償的衡量
   58.     以交付方式轉讓匯票的移轉人及承轉人
   59.     按期付款
   60.     銀行支付可憑票要求付款而其上有假冒背書的銀票
   61.     承兌人於匯票到期日成為持有人
   62.     明示棄權
   63.     匯票的取消
   64.     匯票的更改
   65.     參加承兌已拒付的匯票
   66.     參加承兌人的法律責任
   67.     向參加承兌人出示匯票
   68.     參加已拒付匯票的付款
   69.     持有人取得遺失匯票的複本的權利
   70.     就遺失匯票而採取的法律行動
   71.     關於匯票聯票的規則
   72.     法律上有衝突時適用的規則
   73.     支票的定義
   73A.    出示支票以求付款:另一種由銀行出示的方法
   73B.    持有人就根據第73A(1)條出示的支票所負有的責任
   74.     延遲出示支票以求付款
   75.     銀行權能的撤銷
   76.     普通劃線及特別劃線的定義
   77.     由出票人劃線或在發給後劃線
   78.     劃線是支票的重要部分
   79.     銀行在劃線支票方面的責任
   80.     銀行及出票人在劃線支票方面的保障
   81.     劃線對持有人的影響
   82.     可憑票要求銀行付款予指定人的銀票足以授權付款而無須證明背書
   83.     銀行就未經背書或經不合規格背書的支票等付款的保障
   84.     銀行收取並無持有人背書的支票的付款時所享權利
   85.     以未經背書的支票作為付款證據
   86.     銀行收取支票付款等的保障
   87.     本部條文對並非匯票的票據適用
   88.     保留條文
   89.     承付票的定義
   90.     需要作出交付
   91.     共同及各別的承付票
   92.     可憑票要求付款的承付票
   93.     出示承付票以求付款
   94.     發票人的法律責任
   95.     第II 部對承付票適用
   96.     真誠
   97.     簽名
   98.     時間的計算
   99.     作拒付紀錄相等於作拒付證明的情況
   100.    無公證人時的拒付證明
   101.    股息證的劃線
   102.    保留條文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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