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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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條例 - SECT 8

實務及程序的規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為施行本條例就以下事項訂立規則─

   (a)  根據本條例提出申請的 聆訊及裁定;

   (b)  根據本條例提出申請或 發出命令而使用的 有關表格;

   (c)  文件的 送達;

   (d)  有關各方出庭應訊;

   (e)  按根據第5(1)條附於強制令上的 逮捕權書而被逮捕的 人的 保釋事宜; 及

   (f)  將在 原訟法庭展開的 法律程序由原訟法庭移交區域法院處理, 以及將在 區域法院展開的
        法律程序由區域法院移交原訟法庭處理。

(1986年制定。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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