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 - SECT 13
沒收
Caution: This is a past version. See the current version here.
(1) 任何人如被裁定犯第4、 5、 6或 9條所訂罪行, 則根據第11(5)(a)條檢取的 涉及所犯罪行的 列明物種或 受管制藥物,
以及根據第 11(5)(b)、 (c)或 (d)條檢取的 任何其他物品, 可無須另作命令而沒收, 並歸予政府。 (由1989年第25號第14條代替)
(2) 凡任何人就第4、 5、 6或 9條所訂罪行遭檢控而被判無罪, 則法庭可命令將檢控所涉及的 根據第11(5)(a)條檢取的
列明物種或 受管制藥 物, 以及根據第11(5)(b)、 (c)或 (d)條檢取的 任何其他物品─
(a) 發放予或 發還遭檢取有關物種、 藥物或 物品的 人, 或 該物種、 藥物或 物品的 擁有人; 或
(b) 沒收並歸予政府。 (由1989年第25號第14條修訂)
(2A) 凡任何列明物種或 受管制藥物已根據第11(5)(a)條檢取, 但不論因何理由, 並無針對該已檢取的 列明物種或
受管制藥物而就第4、 5、 6、 9或 10 條所訂罪行提出檢控, 則署長或 獲授權人員可就該列明物種或
受管制藥物向法庭申請命令, 而法庭可命令將該列明物種或 受管制藥物, 以及根據第11(5)(b)、
(c) 或 (d)條檢取的 任何其他物品─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a) 發放予或 發還遭檢取有關物種、 藥物或 物品的 人, 或 該物種、 藥物或 物品的 擁有人; 或
(b) 沒收並歸予政府。 (由1989年第25號第14條修訂)
(3) 凡任何人就第10條所訂罪行而遭檢控, 則不論該被告人是否被定罪, 法庭可命令將檢控所涉及的
根據第11(5)(a)條檢取的 動物、 動物部 分、 植物或 藥物(視屬何情況而定)─
(a) 發放予或 發還遭檢取有關動物、 動物部分、 植物或 藥物的 人, 或 該動物、 動物部分、 植物或 藥物的 擁有人;
或
(b) 沒收並歸予政府。 (由1989年第25號第14條修訂)
(4) 根據第11(5)(a)條檢取且根據本條沒收並歸予政府的 任何列明物種或 受管制藥物, 以及根據第11(5)(b)、 (c)或 (d)條檢取
並如此沒收的 任何其他物品, 或 由署長管有或 控制並遭擁有人放棄或 署長覺得已遭擁有人放棄的 任何列明物種或
受管制藥物, 以及其所涉及並遭如此放棄的 任何其他物品 (屬第11(5)(b)、 (c)或 (d)條內提述的 種類或 類別者),
可按署長認為適當的 方式予以出售或 以其他方法處置。 (由1989年第25號第14條代 替。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5) 署長根據第(4)款出售任何東西的 售賣得益, 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由1989年第25號第14條增補。 由1999年第331號法
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