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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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 - SECT 10

要求提供資料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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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署長懷疑任何正在 進口或 已進口或 根據第2A條當作為過境的 動物、 動物部分或 植物, 是列明物種,
他可要求任何管有或 控制該動物、 動物部分 或 植物的 人申報其俗稱及學名(如該人知悉其學名者)。
(由1989年第25號第11條代替)

(1A) 如署長懷疑任何正在 進口或 已進口或 根據第2A條當作為過境的 藥物, 是受管制藥物, 他可要求任何管有或
控制該藥物的 人申報該藥物所含有的 、 或 有人藉廣告 或 其他方式聲稱、 申述或 顯示其所含有的 列明物種部分或
衍生物(不論該部分或 衍生物是否容易識別)所屬物種的 俗稱及學名(如該人知悉其學名者)。 (由 1989年第25號第11條增補)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根據第(1)或 (1A)款所作出的 要求辦理,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
(由1989年第 25號第11條修訂; 由1995年第3號第10條修訂)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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