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財產權利)條例 - 第185章 外籍人士(財產權利)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1號第3條 本條例旨在免除有關外籍人士在香港持有與移轉財產的權利的疑問。 (由1999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1853年11月17日] (本為1853年第2號(第185章,1950年版)) 外國人(財產權利)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免除有關外國人在香港持有與移轉財產的權利的疑問。 [1853年11月17日] (本為1853年第2號(第185章,1950年版)) 外籍人士(財產權利)條例 - PREAMBLE 弁言(由1999年第61號第3條廢除)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1號第3條 外國人(財產權利)條例 - PREAMBLE 弁言 VerDate:30/06/1997 鑑於已產生有關外國人在香港持有與移轉財產的權利的疑問: 現由香港總督依據《國會法令》維多利亞第10及11年第83章*而以“An Act for the Naturalization of Aliens”作為 標題的規定,參照香港立法局意見,並以總督會同行政局固有的權力制定下列條文: --------------------------------------------------------------------------- ------------------ *“《國會法令維多利亞第10及11年第83章》”乃“Act of Parliament 10 and 11 Victoria, chapter 83”之譯名。 外籍人士(財產權利)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1號第3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外籍人士(財產權利)條例》。 (由1924年第5號第6條修訂;由1999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外國人(財產權利)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外國人(財產權利)條例》。 (由1924年第5號第6條修訂) 外籍人士(財產權利)條例 - SECT 2 外籍人士持有與移轉不動產的權利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1號第3條 任何外籍人士均可合法地並藉此項宣布而有權以批予、轉易、租賃、轉讓、遺贈或其他方式取得、獲取、持有與管有位於香港的任何土地或其他不動產,以及向任何其他人 售賣、移轉、轉讓或遺贈前文所述的土地或其他財產,其程度的全面性及有效性,在一切用意及目的方面,以及其權利、補救、豁免及特權均猶如該外籍人士是在香港居住 的中國公民一樣。 (由1911年第51號修訂;由1912年第8號第8條修訂;由1982年第80號第2條修訂;由1999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外國人(財產權利)條例 - SECT 2 外國人持有與移轉不動產的權利 VerDate:30/06/1997 任何外國人均可合法地並藉此項宣布而有權以批予、轉易、租賃、轉讓、遺贈或其他方式取得、獲取、持有與管有位於香港的任何土地或其他不動產,以及向任何其他人售 賣、移轉、轉讓或遺贈前文所述的土地或其他財產,其程度的全面性及有效性,在一切用意及目的方面,以及其權利、補救、豁免及特權均猶如該外國人是在香港居住的英 聯邦公民一樣。 (由1911年第51號修訂;由1912年第8號第8條修訂;由1982年第80號第2 條修訂) 外籍人士(財產權利)條例 - SECT 3 外籍人士的批予等的認可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1號第3條 每項由任何上述外籍人士作出或進行或與他一同作出或進行的上述批予、轉易、租賃、轉讓、遺贈、售賣、移轉或其他作為,在法律上均當作有效及有作用,猶如是由任 何中國公民作出或進行或與他一同作出或進行的一樣。 (由1982年第80號第2條修訂;由1999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外國人(財產權利)條例 - SECT 3 外國人的批予等的認可 VerDate:30/06/1997 每項由任何上述外國人作出或進行或與他一同作出或進行的上述批予、轉易、租賃、轉讓、遺贈、售賣、移轉或其他作為,在法律上均當作有效及有作用,猶如是由任何英 聯邦公民作出或進行或與他一同作出或進行的一樣。 (由1982年第80號第2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