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對已獲承認為獲確立婚生地位人士的適用範圍 本條例的 所有條文, 凡關乎獲確立婚生地位人士, 以及此等人士及其配偶、 子女及更遠的 後嗣在 獲取財產權益事宜, 或 繼此等人士及其配偶、 子女及更遠的 後嗣之後而獲取 財產權益事宜者, 即適用於根據第 8條獲承認的 獲確立婚生地位人士, 對假若其父母結婚時其本人尚存則會已獲得如此承認的 人士亦同樣適用; 而本條例中凡提述獲確立 婚生地位人士時, 須猶如包括提述如此獲承認為獲確立婚生地位的 人士一樣, 而本條例亦據此生效。 〔 比照 1926 c.60 s.8(2)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