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對非婚生地位人士在父母結婚前已去世的適用範圍 於本條例生效後但在 父母結婚前去世的 非婚生人士, 如其遺下的 配偶、 子女、 或 更遠的 後嗣在 父母結婚當日仍在 生, 而其本人若於其父母結婚當日仍然在 生便會成為獲確立 婚生地位人士者, 則本條例中有關獲確立婚生地位人士的 配偶、 子女及更遠的 後嗣在 獲取財產權益或 繼該等人士之後獲取財產權益的 條文即須適用, 猶如該名已去世的 非婚 生人士已獲確立婚生地位一樣, 而其父母的 結婚日期即為其獲確立婚生地位日期。 〔 比照 1926 c.60 s.5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