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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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地位條例 - SECT 14
為免生疑問而訂定的條文
(1) 為免生疑問, 特此聲明︰ 任何在 以下婚姻或 結合情況下出生的 人士, 即為該宗婚姻或 結合下的 婚生子女, 並在
任何情況下, 均須當作具備婚生地 位─
(a) 《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178章)認可的 新式婚姻;
(b) 《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178章)宣布有效的 舊式婚姻;
(c) 夫妾關係; 或
(d) 在 《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178章)所指定日期前, 按照當時在 香港適用的 中國法律及習俗而締結的 兼祧婚姻。
(2) 在 本條中,
“夫妾關係”(union of concubinage), 指男方與女方在 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 夫妾關係, 而在 該關 係下,
女方於男方在 生時已被其妻子接納為男方之妾, 而男方家人亦普遍承認如此。 (由1995年第57號第14條修訂)
(3) 凡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證明任何夫妾關係是男方與女方在 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 , 即須推定女方於男方在
生時已被男方的 妻子接納為其夫之 妾, 而男方家人亦普遍承認如此,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由1995年第57號第14條增補)
“夫妾關係”(union of concubin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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