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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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地位條例 - SECT 9

配偶以金錢或有價事物分擔改善財產狀況

現宣布若丈夫或 妻子以金錢或 有價事物分擔改善土地財產或 非土地財產的 狀況, 而其分擔亦有相當實質,
且該土地財產或 非土地財產或 其變賣所得的 款項是由夫妻雙方或 任 何一方擁有實益權益的 , 則除非夫妻之間有明訂或
默示的 相反協議, 否則曾分擔的 丈夫或 妻子須被視為因分擔而取得一份或 一份加大的 實益權益,
份額於當時可能已由雙方 協議決定, 若無此協議, 則在 丈夫或 妻子的 實益權益是否存在 或 份額多寡的
問題產生時(不論是產生於夫妻之間的 法律程序或 其他法律程序中), 由聆訊法庭以其認為在 一
切情況下均屬公正者為準。

(由1972年第39號第33(3)條增補) 〔 比照 1970 c.45 s.37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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