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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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地位條例 - SECT 3

已婚女性的能力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已婚女性在 以下各方面, 猶如未婚時一樣─

   (a)  有取得、 持有及處置財產的 能力;

   (b)  就侵權行為、 合約、 債務或 義務而言, 有自我承擔責任及被委以責任的 能力;

   (c)  在 侵權行為、 合約或 其他方面, 有起訴及被起訴的 能力; 及

   (d)  受有關破產的 法律及受判決與命令的 執行所規限。 〔 比照 1935 c.30 s.1 U.K.〕

(2) 已婚女性在 各方面均可擔任受託人或 遺產代理人, 猶如未婚時一樣。 〔 比照 1882 c.75 s. 18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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