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適用範圍 (1) 除另有表明外, 本條例適用於婚姻雙方, 不論他們是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 之後結婚。 (2) 在 第(1)款中, “婚姻”(marriage) 指─ (a) 按照《 婚姻條例》 (第181章)條文而舉行婚禮或 締結的 婚姻; (b) 《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178章)認可的 新式婚姻; (c) 《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178章)宣布有效的 舊式婚姻; 或 (d) 在 香港以外, 按照當地當時施行的 法律而舉行婚禮或 締結的 婚姻。 “婚姻”(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