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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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地位條例 - SECT 17
保留條文
為免生疑問, 現聲明本條例並無任何條文─
(a) 令已婚女性的 丈夫須對該女性婚後所訂立的 合約, 或 所負的 債務或 義務負責, 而倘本條例未獲通過,
其丈夫對此等合約、 債務或 義務是無須負責 的 ;
(b) 豁免已婚女性的 丈夫對該女性婚後所訂立的 合約、 或 所負的 債務或 義務(但非因犯侵權行為而招致的 債務或
義務)負責, 而倘本條例未獲通過, 其 丈夫對此等合約、 債務或 義務是須負責的 ;
(c) 阻止夫妻以聯權共有人或 以分權共有人身分取得、 持有及處置財產, 或 阻止他們在 侵權行為、 合約、 債務或
義務中, 共同自我承擔責任或 被委以責 任, 及在 侵權行為、 合約或 其他方面共同起訴及被起訴,
情形猶如該兩人尚未結婚一樣;
(d) 阻止夫妻行使賦予他們的 任何共同權力。 〔 比照 1935 c.30 s.4(2)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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