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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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地位條例 - SECT 12

為欺詐債權人而作的饋贈

本條例內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使以下事項有效

 ─

   (a)  為針對丈夫的 債權人, 丈夫對妻子作出的 任何財產饋贈, 但贈後該財產仍繼續由丈夫掌管、 處置或
        具有表面所有權; 或 由妻子或 以妻子名義用丈夫 的 金錢作出的 儲存或 其他投資, 藉以欺詐丈夫的 債權人; 或

   (b)  為針對妻子的 債權人, 妻子對丈夫作出的 任何財產饋贈, 但贈後該財產仍繼續由妻子掌管、 處置或
        具有表面所有權; 或 由丈夫或 以丈夫名義用妻子 的 金錢作出的 儲存或 其他投資, 藉以欺詐妻子的 債權人,
        凡作上述儲存或 投資的 金錢均可予追回, 猶如本條例尚未通過一樣。 〔 比照 1882 c.75 s.10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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