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丈夫負起妻子在侵權行為、合約、債務及義務上的責任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某女性的 丈夫無須純粹因身為該女性的 丈夫而就以下事宜負責 ─ (a) 該女性婚前或 婚後所犯的 侵權行為, 或 其婚前所訂立的 合約, 或 所負的 債務或 義務; 或 (b) 在 上述侵權行為、 合約、 債務或 義務的 法律程序中被起訴或 成為法律程序的 一方。 〔 比照 1935 c.30 s.3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