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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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CHEDULE 3

已足16歲但未滿21歲的一方結婚須獲的同意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14、18A及42A條]
(由2005年第23號第24條修訂)
在本附表中─
“非婚生人士”(illegitimate person) 指出生時屬非婚生的人,而該人未有根據《婚生地位條例》(第184章)獲確立婚生地位,亦未有藉著或根據任何法律而被承認為獲確立婚生地位;
“監護人”(guardian) 的涵義與第18A(3)條人該詞的涵義相同。

第I部

如有關一方是婚生人士

情況
須同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
1.如父親及母親均在生─
(a) 如父親與母親的婚姻是存續的
    除(b)、(c)及(d)段另有規定外,則為父親或母親。
(b) 如父親與母親已按任何法院命令或協議離婚或分居
    除(c)段另有規定外─
    (1) 則為按法院命令或協議獲付託對該方的管養權的父親或母親;或
    (2) 如父親及母親按法院命令或協議對該方擁有共同管養權,則為父親及母親;或
    (3)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但除(d)段另有規定外,則為父親或母親。
(c) 如父親及母親均按任何法院命令被剝奪對該方的管養權
    監護人。
(d) 如既無法覓得父親亦無法覓得母親
    監護人。
2.如父親及母親均已逝世
    監護人。
3.如該方的父親及母親其中一人已逝世
    (1) 尚存的父親或母親及與其對該方共同擁有管養權的監護人;或
    (2) 尚存的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視乎誰是該方的唯一監護人而定);或
    (3) 如該監護人的委任終止,則為尚存的父親或母親。
第II部

如有關一方是非婚生人士
情況
須同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
1.如該方的母親在生
    (1) 該母親;或
    (2) 如她已按任何法院命令被剝奪對該方的管養權,則為監護人。
2.如該方的母親已逝世監護人。
(附表3由1997年第80號第3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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