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已足16歲但未滿21歲的一方結婚須獲的同意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情況 | 須同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 | |
| 1. | 如父親及母親均在生─ | |
| (a) 如父親與母親的婚姻是存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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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如父親與母親已按任何法院命令或協議離婚或分居 |
(1) 則為按法院命令或協議獲付託對該方的管養權的父親或母親;或 (2) 如父親及母親按法院命令或協議對該方擁有共同管養權,則為父親及母親;或 (3)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但除(d)段另有規定外,則為父親或母親。 | |
| (c) 如父親及母親均按任何法院命令被剝奪對該方的管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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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如既無法覓得父親亦無法覓得母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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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父親及母親均已逝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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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如該方的父親及母親其中一人已逝世 |
(2) 尚存的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視乎誰是該方的唯一監護人而定);或 (3) 如該監護人的委任終止,則為尚存的父親或母親。 |
情況 | 須同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 | |
| 1. | 如該方的母親在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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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該方的母親已逝世 | 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