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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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CHEDULE 3
已足16歲但未滿21歲的一方結婚須獲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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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 18A及42條]
在 本附表中─
“非婚生人士”(illegitimate person) 指出生時屬非婚生的 人, 而該人未有根據《 婚生地位條例》
(第184章)獲確立婚生地位, 亦未有藉著 或 根據任何法律而被承認為獲確立婚生地位;
“監護人”(guardian) 的
涵義與第18A(3)條人該詞的 涵義相同。
第I部
如有關一方是婚生人士
情況 須同意的 一名或 多於一名人士
1. 如父親及母親均在 生─
(a) 如父親與母親的 婚姻是存續的 除(b)、 (c)及(d)段另有規定外, 則為父親或 母親。
(b) 如父親與母親已按任何法院命令或 協議離婚或 分居 除(c)段另有規定外─
(1) 則為按法院命令或 協議獲付託對該方的 管養權的 父親或 母親; 或
(2) 如父親及母親按法院命令或 協議對該方擁有共同管養權, 則為父親及母親; 或
(3) 在 任何其他情況下但除(d)段另有規定外, 則為父親或 母親。
(c) 如父親及母親均按任何法院命令被剝奪對該方的 管養權 監護人。
(d) 如既無法覓得父親亦無法覓得母親 監護人。 2. 如父親及母親均已逝世 監護人。 3. 如該方的
父親及母親其中一人已逝世 (1) 尚存的 父親或 母親及與其對該方共同擁有管養權的 監護人; 或
(2) 尚存的 父親或 母親, 或 監護人(視乎誰是該方的 唯一監護人而定); 或
(3) 如該監護人的 委任終止, 則為尚存的 父親或 母親。
第II部
如有關一方是非婚生人士
情況 須同意的 一名或 多於一名人士
1. 如該方的 母親在 生 (1) 該母親; 或
(2) 如她已按任何法院命令被剝奪對該方的 管養權, 則為監護人。 2. 如該方的 母親已逝世 監護人。
(附表3由1997年第80號第36條增補)
“非婚生人士”(illegitimate person) 指出生時屬非婚生的 人, 而該人未有根據《
婚生地位條例》 (第184章)獲確立婚生地位, 亦未有藉著 或 根據任何法律而被承認為獲確立婚生地位;
“監護人”(guardian) 的 涵義與第18A(3)條人該詞的 涵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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