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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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CHEDULE 3

已足16歲但未滿21歲的一方結婚須獲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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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 18A及42條]

在 本附表中─

 “非婚生人士”(illegitimate person) 指出生時屬非婚生的 人, 而該人未有根據《 婚生地位條例》
(第184章)獲確立婚生地位, 亦未有藉著 或 根據任何法律而被承認為獲確立婚生地位;

 “監護人”(guardian) 的
涵義與第18A(3)條人該詞的 涵義相同。

第I部

如有關一方是婚生人士

情況 須同意的 一名或 多於一名人士

1. 如父親及母親均在 生─

   (a)  如父親與母親的 婚姻是存續的 除(b)、 (c)及(d)段另有規定外, 則為父親或 母親。

   (b)  如父親與母親已按任何法院命令或 協議離婚或 分居 除(c)段另有規定外─

(1) 則為按法院命令或 協議獲付託對該方的 管養權的 父親或 母親; 或

(2) 如父親及母親按法院命令或 協議對該方擁有共同管養權, 則為父親及母親; 或

(3) 在 任何其他情況下但除(d)段另有規定外, 則為父親或 母親。

   (c)  如父親及母親均按任何法院命令被剝奪對該方的 管養權 監護人。

   (d)  如既無法覓得父親亦無法覓得母親 監護人。 2. 如父親及母親均已逝世 監護人。 3. 如該方的
        父親及母親其中一人已逝世 (1) 尚存的 父親或 母親及與其對該方共同擁有管養權的 監護人; 或

(2) 尚存的 父親或 母親, 或 監護人(視乎誰是該方的 唯一監護人而定); 或

(3) 如該監護人的 委任終止, 則為尚存的 父親或 母親。

第II部

如有關一方是非婚生人士

情況 須同意的 一名或 多於一名人士

1. 如該方的 母親在 生 (1) 該母親; 或

(2) 如她已按任何法院命令被剝奪對該方的 管養權, 則為監護人。 2. 如該方的 母親已逝世 監護人。
(附表3由1997年第80號第36條增補)

 “非婚生人士”(illegitimate person) 指出生時屬非婚生的 人, 而該人未有根據《
婚生地位條例》 (第184章)獲確立婚生地位, 亦未有藉著 或 根據任何法律而被承認為獲確立婚生地位;


“監護人”(guardian) 的 涵義與第18A(3)條人該詞的 涵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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