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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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ECT 5L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 就根據第5K條提出的 針對登記官的 決定的 上訴, 上訴委員會可—

   (a)  維持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 並據此駁回上訴;

   (b)  撤銷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 並以登記官本可作出的 任何決定代替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 或

   (c)  撤銷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

(2) 根據第(1)(b)款撤銷的 委任, 就本條例的 其他條文(第5K條除外)而言, 須視為根據第5D(1)條被撤銷。

(3) 如上訴委員會根據第(1)(b)款發出登記官本可根據第5D(9)條發出的 通知, 就本條例的 其他條文(第5K條除外)而言,
該通知須視為 根據第5D(9)條發出的 通知。

(4) 根據第(1)(b)款暫時吊銷的 委任, 就本條例的 其他條文(第5K條除外)而言, 須視為根據第5E(1)條暫時吊銷。
(第4部由2005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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