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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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ECT 5L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 就根據第5K條提出的 針對登記官的 決定的 上訴, 上訴委員會可—
(a) 維持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 並據此駁回上訴;
(b) 撤銷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 並以登記官本可作出的 任何決定代替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 或
(c) 撤銷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
(2) 根據第(1)(b)款撤銷的 委任, 就本條例的 其他條文(第5K條除外)而言, 須視為根據第5D(1)條被撤銷。
(3) 如上訴委員會根據第(1)(b)款發出登記官本可根據第5D(9)條發出的 通知, 就本條例的 其他條文(第5K條除外)而言,
該通知須視為 根據第5D(9)條發出的 通知。
(4) 根據第(1)(b)款暫時吊銷的 委任, 就本條例的 其他條文(第5K條除外)而言, 須視為根據第5E(1)條暫時吊銷。
(第4部由2005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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