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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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ECT 5K
可就登記官的決定提出上訴
(1) 申請人如因登記官根據第5B(3)條拒絕其申請而感到受屈, 可針對登記官的 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2) 婚姻監禮人如因登記官根據第5D(1)條(憑藉第5D(7)條除外)撤銷其委任而感到受屈, 可針對登記官的
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3) 任何人如因登記官根據第5D(9)條向他發出通知而感到受屈, 可針對登記官的 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4) 婚姻監禮人如因登記官根據第5E(1)條暫時吊銷其委任而感到受屈, 可針對登記官的 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5) 根據第(2)、 (3)或 (4)款提出的 上訴, 並不使上訴所針對的 登記官的 決定暫緩生效。 (第4部由2005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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