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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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ECT 5J
婚姻監禮人委任事宜上訴委員會
第4部
與婚姻監禮人的 委任有關的 上訴
(1) 現設立婚姻監禮人委任事宜上訴委員會。
(2) 上訴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a) 主席一名;
(b) 副主席, 人數視局長認為所需者而定; 及
(c) 成員, 人數視局長認為所需者而定。
(3) 上訴委員會的 主席、 副主席及成員由局長委任, 任期在 委任文書中指明。
(4) 局長不得根據第(3)款委任公職人員。
(5) 局長須在 憲報刊登公告, 公布每項根據第(3)款作出的 委任。
(6) 上訴委員會的 職能是聆訊和裁定根據第5K條提出的 上訴。
(7) 上訴委員會的 主席、 副主席及成員須獲付酬金, 數額由局長釐定。 (第4部由2005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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