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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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ECT 5J

婚姻監禮人委任事宜上訴委員會

第4部

與婚姻監禮人的 委任有關的 上訴

(1) 現設立婚姻監禮人委任事宜上訴委員會。

(2) 上訴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a)  主席一名;

   (b)  副主席, 人數視局長認為所需者而定; 及

   (c)  成員, 人數視局長認為所需者而定。

(3) 上訴委員會的 主席、 副主席及成員由局長委任, 任期在 委任文書中指明。

(4) 局長不得根據第(3)款委任公職人員。

(5) 局長須在 憲報刊登公告, 公布每項根據第(3)款作出的 委任。

(6) 上訴委員會的 職能是聆訊和裁定根據第5K條提出的 上訴。

(7) 上訴委員會的 主席、 副主席及成員須獲付酬金, 數額由局長釐定。 (第4部由2005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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