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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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ECT 5H

婚姻監禮人須提供資料

(1) 為就涉嫌犯本條例所訂的 任何罪行或 涉嫌違反任何實務守則而作出調查及取得證據,
登記官可要求一名婚姻監禮人就該婚姻監禮人的 執業事宜提供 資料。 該婚姻監禮人在 接獲登記官的 要求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供該等資料。

(2) 如婚姻監禮人不再符合—

   (a)  在 他獲委任時有效的 附表4所訂明的 任何條件; 或

   (b)  在 其委任最近一次獲續期時有效的 附表4所訂明的 任何條件, (視何者屬適當而定)他須在 不再符合有關條件的
        14天內以書面將此事通知登記官。 (第3部由2005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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