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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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ECT 5G
在委任被撤銷或暫時吊銷時交還文件予登記官
(1) 凡婚姻監禮人的 委任根據第5D(1)條被撤銷或 根據第5E條被暫時吊銷, 他須在 該項撤銷或 暫時吊銷後的
14天內向登記官交出—
(a) 登記官向該婚姻監禮人發出的 委任通知或 委任續期通知;
(b) 所有根據第8條供應予該婚姻監禮人的 擬結婚通知書(包括已被註銷的 通知書); 及
(c) 所有根據第20A條供應予該婚姻監禮人而未發出的 結婚證書(包括已被註銷的 證書)。
(2) 如—
(a) 某婚姻監禮人的 委任被暫時吊銷一段期間; 及
(b) 該婚姻監禮人按照第(1)(a)款向登記官交出任何委任通知或 委任續期通知, 在 該段期間屆滿後, 登記官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等通知交還該婚姻監禮人。 (第3部由2005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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