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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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ECT 5G

在委任被撤銷或暫時吊銷時交還文件予登記官

(1) 凡婚姻監禮人的 委任根據第5D(1)條被撤銷或 根據第5E條被暫時吊銷, 他須在 該項撤銷或 暫時吊銷後的
14天內向登記官交出—

   (a)  登記官向該婚姻監禮人發出的 委任通知或 委任續期通知;

   (b)  所有根據第8條供應予該婚姻監禮人的 擬結婚通知書(包括已被註銷的 通知書); 及

   (c)  所有根據第20A條供應予該婚姻監禮人而未發出的 結婚證書(包括已被註銷的 證書)。

(2) 如—

   (a)  某婚姻監禮人的 委任被暫時吊銷一段期間; 及

   (b)  該婚姻監禮人按照第(1)(a)款向登記官交出任何委任通知或 委任續期通知, 在 該段期間屆滿後, 登記官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等通知交還該婚姻監禮人。 (第3部由2005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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