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婚姻不因婚姻監禮人的委任欠妥而受影響
在 不損害第27(3)條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的 婚姻的 有效性不因以下事項而受影響—
(a) 在 登記官委任該婚姻監禮人方面有任何不妥當之處;
(b) 該婚姻監禮人—
(i) 在 獲委任時不符合獲委任的 資格; 或
(ii) 在 其委任獲續期時不符合將委任續期的 資格, 視何者屬適當而定; 或
(c) 在 主持該婚禮時, 該婚姻監禮人的 委任可被撤銷或 暫時吊銷。 (第3部由2005年第23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