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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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ECT 5F

婚姻不因婚姻監禮人的委任欠妥而受影響

在 不損害第27(3)條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的 婚姻的 有效性不因以下事項而受影響—

   (a)  在 登記官委任該婚姻監禮人方面有任何不妥當之處;

   (b)  該婚姻監禮人—

        (i)    在 獲委任時不符合獲委任的 資格; 或

        (ii)   在 其委任獲續期時不符合將委任續期的 資格, 視何者屬適當而定; 或

   (c)  在 主持該婚禮時, 該婚姻監禮人的 委任可被撤銷或 暫時吊銷。 (第3部由2005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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