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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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ECT 44

登記官可向專業團體提供關於婚姻監禮人等的資料

登記官可向任何專業團體提供—

   (a)  關於以下任何人執行婚姻監禮人的 任何職能的 任何資料—

        (i)    婚姻監禮人; 或

        (ii)   曾經是婚姻監禮人的 人; 或

   (b)  關於任何人在 申請委任為婚姻監禮人或 申請將委任續期時的 不當行為的 任何資料, 以供該專業團體在
        與針對該人的 紀律處分程序或 預期的 紀律處分程序有關連的 情況下按登記官所指明的 條款使用。
        (由2005年第23號第21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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