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的文件及微縮膠片的處置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已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的 文件及微縮膠片的 處置 (由2006年第8號第46條修訂) 凡任何文件已根據本條例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 登記官可用他認為合適的 方式, 銷毀或 以其他方法處置該等文件以及任何記錄該等文件的 微縮膠片。 (由1997年第80號第77條增補。 由2006年第8號第46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