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結舊式婚姻者根據本條例結婚的情況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凡在 1971年10月7日前, 已按本身所受約束的 法律及信奉的 宗教正式舉行非基督教的 舊式婚禮者, (除非男方尚另有妻子)雙方可根據本條例締結婚姻, 而此段婚姻 並不使原先的 舊式婚姻失效。 (由1970年第68號第26條代替。 由2005年第23號第58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