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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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ECT 34A
檢控時限
儘管有《 裁判官條例》 (第227章)第26條的 規定, 就違反第29、 30(a)、 30(b)、 32、 33、 33A(1)、 33B、 39(3)(a)或
39(3)(b)條所訂的 罪行而提出的 法律程序, 可於檢控人發現或 知悉被指稱構成該罪行的 作為或 不作為後6個月內提出。
(由2005年第23號第18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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