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經授權而主持婚禮的人的罰則 Caution: This is a past version. See the current version here. 任何在 法律上不合乎資格的 人, 明知而故意主持婚禮或 假裝主持婚禮, 即屬犯了可循簡易程序或 公訴程序審訊的 罪行, 可處監禁2年。 (由1911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 由1911年第50號修訂; 由1911年第62號附表修訂; 由1950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由1991年第50號第 4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