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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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條例 - SECT 22

憑特別許可證在其他地方舉行的婚禮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凡有特別許可證授權在 某地點舉行婚禮, 但該地點並非特許禮拜場所或 登記官的 辦事處,
而該婚禮又非由登記官主持, 則登記官為婚姻任何一方辦理監誓誓章時, 須將一份 空白的 一式兩份結婚證書交予該方,
而主持該婚禮的 神職人員、 結婚雙方及2名或 以上見證人, 須按上文訂明的 方式在 該證書上簽署;
而神職人員須於婚禮完成後立即將一 份證書交予雙方, 並隨後在 7天內將另一份送交登記官,
而登記官須將該另一份證書在 其辦事處存檔。 (由1926年第14號第5條修訂; 由1937年第27號附表修訂;
由1948年第20號第4條修訂; 由1960年第1號第12條修訂; 由1999年第71號 第3條修訂; 由2005年第23號第49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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