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18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2A. 若干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3. 婚姻登記官及副登記官
4. 禮拜場所的特許
5. 公告特許事宜
5A. 婚姻監禮人的委任及委任的續期
5B. 要求委任為婚姻監禮人或將委任續期的申請
5C. 婚姻監禮人的實務守則
5D. 婚姻監禮人委任的撤銷
5E. 委任的暫時吊銷
5F. 婚姻不因婚姻監禮人的委任欠妥而受影響
5G. 在委任被撤銷或暫時吊銷時交還文件予登記官
5H. 婚姻監禮人須提供資料
5I. 發出通知的方式
5J. 婚姻監禮人委任事宜上訴委員會
5K. 可就登記官的決定提出上訴
5L.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5M.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屬最終決定
6. 擬結婚通知書的發出
6A. 在擬結婚通知書透過婚姻監禮人發出的情況下適用的條文
7. 擬結婚通知書的存檔、展示及查閱
8. 表格供應
9. 登記官證明書的發給
10. 不在3個月內結婚時擬結婚通知書的作廢
11. 特別許可證的批給
12. 發給登記官證明書或批給特別許可證前須作的誓章
13. 任何一方不足16歲時許可證或證明書的不予發給
14. 交出同意書
15. (廢除)
16. 不准發給登記官證明書的權利
17. 登記官對不准發證的權利可予查究
18. 就登記官的決定提出的上訴
18A. 區域法院法官可給予同意
19. 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的婚禮
20. 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的婚禮的結婚證書
20A. 須向婚姻監禮人供應結婚證書
21. 由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
22. 憑特別許可證在其他地方舉行的婚禮
23. 結婚證書的登記
24. 結婚證書或其核證副本的效力
25. 結婚證書出錯的更正
26. 容許翻查及發出核證副本的權力
27. 無效婚姻
28. 婚姻的效力
29. 未得所規定的同意而與未滿21歲的人結婚等事宜
30. 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所犯罪行
31. 不送交證書等的罪行
31A. 婚姻監禮人所犯罪行
32. 干預紀錄的罪行
33. 對未經授權而主持婚禮的人的罰則
33A. 就婚姻監禮人的委任提供虛假資料的罪行
33B. 虛假地顯示自己為婚姻監禮人的罪行
34. 罰款
34A. 檢控時限
35. 表格的採用
36. 費用
37. 費用的減免
38. 締結舊式婚姻者根據本條例結婚的情況
39. 可舉行臨終者的婚禮的情況與舉行條件
40. 根據本條例舉行的婚禮屬於或等於基督教婚禮
41. (由1998年第28號第2條廢除)
42. 規例
42A. 修訂附表
43. 已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的文件及微縮膠片的處置
44. 登記官可向專業團體提供關於婚姻監禮人等的資料
45. 保留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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