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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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攤條例 - SECT 5

追討分攤部分的補救

所有人士及其各自的 遺囑執行人、 遺產管理人及受讓人, 以及因本身去世而其權益終止的 人士的 遺囑執行人、
遺產管理人及受讓人, 均享有在 法律上和在 衡平法上所享有的 在 上述分攤部分須支付(經扣減所有公正的 扣減項目的
合乎比例部分)時追討該等分攤部分的 補救, 一如或 相同於他們若各自有權追討上述該等整份則各自會享有的 補救:
但任何人如有法律責任支付就土地或 物業單位而保留權益以收取的 租金, 或 有法律責任支付就土地或
物業單位而收取的 租費, 則該人以及上述的 土地或 物業單位, 不得因任 何上述作為所屬整份租金或 連續租金一部分的
分攤部分而特地被追索; 但上述的 整份租金或 連續租金, 包括該分攤部分, 須由若非租金根據本條例或
其他法律可予分攤則會 享有該整份租金或 連續租金的 人加以追討與收取,
而該分攤部分則可由根據本條例有權享有該分攤部分的 遺囑執行人或 其他有關各方, 藉法律行動或 訴訟而向該人追討。
[比照1870 c. 35 s. 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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