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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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攤條例 - SECT 4

租金等的分攤部分於下一個整份到期時須予支付

上述租金、 年金、 股息或 其他付款的 分攤部分, 如屬連續租金、 年金或 其他該等付款, 則於該分攤部分所屬的
整份租金、 年金或 其他該等付款到期須支付時而非之前即須予 支付或 可予追討; 而如屬因重收、 去世或
其他情況而終止的 租金、 年金或 其他該等付款, 則於上述項目若非如此終止而其下一個整份本須支付時, 而非之前,
即須予支付或 可予追討。 [比照1870 c. 35 s. 3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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