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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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攤條例 - SECT 2
釋義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年金”(annuities) 包括薪金及退休金;
“股息”(dividends)
包括(除狹義稱為股息者外)所有以股息、 紅利或 其他名目從貿易公司或 其他公眾公司的 收益中撥支的 付款,
且該等付款在 上述公司各 別的 所有或 任何成員之間是可予分配的 , 而不論該等付款是否通常於固定時間支付或 宣布;
而就本條例而言, 所有為某一期間或 就某一期間宣布或 明示予以支付的 該等可予 分配的 收益,
須當作是已於該期間以及在 該期間內以相等的 每日遞增額累算的 , 但上述“股息”一詞並不包括屬資本退還或
資本償還性質的 付款;
“租金”(rents) 包括代替租金或 屬租金性質的 所有定期付款或 給付。 [比照 1870 c. 35 s. 5 U.K.]
“年金”(annuities)
“股息”(dividends)
“租金”(r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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