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條例 - 第18章 分攤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為更佳地分攤租金及其他定期付款而訂定條文。 [1886年3月10日] (本為1886年第2號(第18章,1950年版)) 分攤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分攤條例》。 (由1924年第5號第6條修訂) [比照1870 c. 35 s. 1 U.K.] 分攤條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年金”(annuities) 包括薪金及退休金; “股息”(dividends) 包括(除狹義稱為股息者外)所有以股息、紅利或其他名目從貿易公司或其他公眾公司的收益中撥支的付款,且該等付款在上述公司各 別的所有或任何成員之間是可予分配的,而不論該等付款是否通常於固定時間支付或宣布;而就本條例而言,所有為某一期間或就某一期間宣布或明示予以支付的該等可予 分配的收益,須當作是已於該期間以及在該期間內以相等的每日遞增額累算的,但上述“股息”一詞並不包括屬資本退還或資本償還性質的付款; “租金”(rents) 包括代替租金或屬租金性質的所有定期付款或給付。 [比照 1870 c. 35 s. 5 U.K.] “年金”(annuities) “股息”(dividends) “租金”(rents) 分攤條例 - SECT 3 租金等逐日累算 VerDate:30/06/1997 所有租金、年金、股息及其他屬收入性質的定期付款(不論是根據某一文書或以其他形式保留權益以收取或規定須支付者),須如同貸款利息而視作逐日累算,並據此按時 間的長短而可予分攤。 (由191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比照1870 c. 35 s. 2 U.K.] 分攤條例 - SECT 4 租金等的分攤部分於下一個整份到期時須予支付 VerDate:30/06/1997 上述租金、年金、股息或其他付款的分攤部分,如屬連續租金、年金或其他該等付款,則於該分攤部分所屬的整份租金、年金或其他該等付款到期須支付時而非之前即須予 支付或可予追討;而如屬因重收、去世或其他情況而終止的租金、年金或其他該等付款,則於上述項目若非如此終止而其下一個整份本須支付時,而非之前,即須予支付或 可予追討。 [比照1870 c. 35 s. 3 U.K.] 分攤條例 - SECT 5 追討分攤部分的補救 VerDate:30/06/1997 所有人士及其各自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受讓人,以及因本身去世而其權益終止的人士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受讓人,均享有在法律上和在衡平法上所享有的 在上述分攤部分須支付(經扣減所有公正的扣減項目的合乎比例部分)時追討該等分攤部分的補救,一如或相同於他們若各自有權追討上述該等整份則各自會享有的補救: 但任何人如有法律責任支付就土地或物業單位而保留權益以收取的租金,或有法律責任支付就土地或物業單位而收取的租費,則該人以及上述的土地或物業單位,不得因任 何上述作為所屬整份租金或連續租金一部分的分攤部分而特地被追索;但上述的整份租金或連續租金,包括該分攤部分,須由若非租金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可予分攤則會 享有該整份租金或連續租金的人加以追討與收取,而該分攤部分則可由根據本條例有權享有該分攤部分的遺囑執行人或其他有關各方,藉法律行動或訴訟而向該人追討。 [比照1870 c. 35 s. 4 U.K.] 分攤條例 - SECT 6 保險單不屬本條例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並不使任何類別的保險單所訂須支付的年費成為可予分攤。 [比照1870 c. 35 s. 6 U.K.] 分攤條例 - SECT 7 明文規定的不適用情況 VerDate:30/06/1997 凡有明文規定在某情況下不得作出分攤,則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不得擴及該情況。 (由1911年第50號修訂;由1911年第62號附表修訂) [比照1870 c. 35 s. 7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