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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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訴訟條例 - SECT 9
批予濟助的權力只限於某些婚姻
除非是按照《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178章)第7條舉行婚禮並按照該條例第Ⅳ部登記的 舊式婚姻, 或 是一夫一妻制的
婚姻, 否則本條例並不授權法院就任何婚姻宣判 離婚、 婚姻無效、 裁判分居或 推定死亡及解除婚姻的 判令, 或
作出任何其他命令。 (由1979年第63號第4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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