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性條文 《 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 (1997年第69號)(“修訂條例”)第19及20條對本條例第48及48A條作出的 修訂, 並不就在 修訂條例的 生效 日期之前根據本條例作出的 照顧或 監管子女的 命令而適用, 而在 緊接修訂條例的 生效日期之前屬有效的 本條例條文, 則繼續就該等命令而適用, 猶如修訂條例未曾制定一 樣。 (由1997年第69號第21條增補)